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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曝光!屯溪有一例!

2022年04月18日 08:31:18 来源:黄山新闻网
  

2022年以来,安徽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确定的10项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气瓶检验违法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3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有不能提供省内进口冷链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7种进口冷链食品均属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且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未进入集中监管仓。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15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2022年 3 月 22 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芜湖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1年4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赴芜湖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用于气瓶内部干燥检查的小灯泡损坏和内窥镜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出具虚假《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8份(涉及缠绕瓶18只)、《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13份(涉及气瓶92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2022年3月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利辛县马店供销社第二农资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址厂名复合肥料案
2021年12月27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从当事人处购买的复合肥料不合格。2021年12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家中留存的24袋复合肥料进行依法抽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合计78吨,货值24.96万元,且无法提供购销票据、供货方产品合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且销售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2022年2月28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四、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安徽新园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新园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1月27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显示安徽新园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新园加油站正在销售的0#车用柴油闪点(闭口)实测值为<40.0,检验结果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车用柴油17103l,售出2638l,库存14465l,货值10.4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作出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14465l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黄山吉之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8月9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吉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体验式营销方法销售红参精、麦饭石等产品,并通过喊口号、制作宣传材料、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宣传红参精、麦饭石具有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增加记忆力、抗氧化抗疲劳、抵制血小板凝聚等作用,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共销售红参精32盒,销售金额9.2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12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北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淮北市丁某干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2年1月2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丁某干鲜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其店铺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风味汤圆”“东江盐焗鸡”等食品共70袋,无标签标识的火锅底料49袋。因现场发现印码机、油墨、松香水等物品,执法人员遂调取店铺内监控录像,发现丁某曾使用松香水、印码机等设备篡改上述食品生产日期。经查,涉案食品货值39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以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3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涉案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安徽恒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和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案
2021年10月12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东至县大渡口镇某小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完成22台电梯,其中8台电梯未办理安装告知,22台电梯安装过程均未经监督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上述问题。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安装电梯前未办理安装告知、电梯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1月7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杨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12月21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枞阳镇蒲洲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猪肉摊位上摆放有未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经调查,该批次猪肉系从安徽何连牛羊肉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货,共购进猪肉89.95公斤,其中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且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18.64公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猪肉18.64公斤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全椒县光头兄弟冷冻食品经营部违法经营冷冻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全椒县光头兄弟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7日自驾箱式冷链货车从南京购进10件“冷冻带骨羊腿”(原产地:澳大利亚),进货款9055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通过零售散称的方式销售9件。当事人在冷冻食品销售环节中未建立购销台账,仅能提供5张销售票据,在购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和核酸检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3月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被扣押1件冷冻带骨羊腿及违法所得8758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1年9月1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市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时,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推文中含有“现在入手每平都是净赚啊!”“升值潜力巨大”“从项目到星悦广场仅需15分钟车程”等内容,该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宣传推广楼盘项目,在推文广告中发布含有项目升值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1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亲语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奶粉案
2021年12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通报不合格食品流向的函》,该函显示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倍恩喜(湖南)乳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奶粉,部分涉案奶粉流向合肥亲语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倍恩喜(湖南)乳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奶粉138罐,售出92罐,涉案货值4.12万元,且进货、存货及销售记录不完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2年3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宣城市旌德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宣城九洲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11月22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旌德县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对宣城九洲医院在辖区部分乡镇发布户外墙体男科、妇科医疗广告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30份墙体医疗广告,每份广告24平方米,广告费用共计2.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 3 月 16 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安徽市场监管


编辑: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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